本报讯 (记者庞辉斌 通讯员刘荣峰)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工业企业房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于可以补办房产证的工业企业房产范围进行了明确。
根据《意见》,2014年度及2015年度规上工业企业所涉项目,且于2015年9月1日之前在合法用地上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过处罚而补办规划许可证的办证时间延至 2015年12月31日),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已建成工程项目;或者在《意见》实行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经审批已建成的项目,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且所在区域未列入近期拆迁改造范围,符合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确因生产需要,在满足环保、消防、房屋质量安全前提下的项目,方可申请补办房产证。
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镇(街道)登记。由镇(街道)报至市经信局后,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到现场联合踏勘,并依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意见。对认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在整改到位前,须主动停业整改。企业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并取得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等技术文件后,可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市经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现场办公,形成现场办公意见,经公示后报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随后,市产权登记机构凭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现场办公意见书、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消防验收(或备案)意见书、土地使用权证直接办理房产证。
对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项目,市行政执法局凭现场办公意见书予以处罚。依法立案查处后,处罚幅度按就高原则处理,相关规费按规定收取。
此外,《意见》规定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市建设规划局不再办理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市消防大队不再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同意该工程项目用于生产、生活使用。
作者:庞辉斌 刘荣峰
(来源: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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